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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2-12 来源:互联网
简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资格核查及考试相关事宜,请各位考生根据文件要求自行注册并上传资料进行核查。
根据河南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资格核查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23年度河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详指《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资格核查的通知》(hnjs.henan.gov.c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动态”“公示公告”)附件1中报名地市为“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员。
二、核查时间
资格核查时间安排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9日(不含节假日),在此期间考生可上传核查相关资料。核查分两次进行,首次核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12月25日公布;补充核查从12月2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首次核查未通过和未参加核查人员可补充审核资料并参与,补充核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核查方式
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时登录http://222.143.32.83:9022/,注册后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务必更新填写本人手机号码,之后请关注平台审核进度。技术咨询电话:0371-55673016。
四、注意事项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资格核查及考试相关事宜。请各位考生根据文件要求自行注册并上传资料进行核查,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1-6718881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根据报考文件,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增报专业考试条件的考生务必上传证明具备相应条件的资格证书,否则将按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三)核查范围仅限于2023年度郑州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有关网上报名、考试等其他事项,请咨询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0371-61612719)或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官网的相关通知及信息。
(四)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五)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一、核查对象
2023年度河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详指《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资格核查的通知》(hnjs.henan.gov.c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动态”“公示公告”)附件1中报名地市为“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员。
二、核查时间
资格核查时间安排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9日(不含节假日),在此期间考生可上传核查相关资料。核查分两次进行,首次核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12月25日公布;补充核查从12月2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首次核查未通过和未参加核查人员可补充审核资料并参与,补充核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核查方式
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时登录http://222.143.32.83:9022/,注册后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务必更新填写本人手机号码,之后请关注平台审核进度。技术咨询电话:0371-55673016。
四、注意事项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资格核查及考试相关事宜。请各位考生根据文件要求自行注册并上传资料进行核查,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1-6718881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根据报考文件,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增报专业考试条件的考生务必上传证明具备相应条件的资格证书,否则将按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三)核查范围仅限于2023年度郑州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有关网上报名、考试等其他事项,请咨询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0371-61612719)或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官网的相关通知及信息。
(四)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五)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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